
關于我們
燒烤商會
鶴崗市燒烤行業商會章程
******章總則
******條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商會是以燒烤行業的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為主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社會主義,堅持公 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經濟、民間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市工商聯 )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沙坡頭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住所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陽光家園物業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商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內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屬于本商會所在的業務及銜接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執委會或執委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執委會或執委會授權秘書長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托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提交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和會長辦公會。
第十五條本商會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委;
(三)審議執委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執委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執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執委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行使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執委會的職權是:
(一)享有財務督察權,執行本商會財務監督及管理職
權。
(二)享有決策權,執行本商會重大事項決策權力。
(三)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五)確認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變更和注銷;
(十)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執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對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執委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執委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執委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執委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執委會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對半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及銜接領域和區域內社會形象好,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執委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人選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執委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執委會通過、確認。執委會確認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日常工作文件,重大事項(經濟往來類)及重要文件(經濟類、決策),必須經執委會同意授權后簽署,否則為無效文件。因特殊情況,由執委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委會成員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因其它不良影響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三十條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體制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因特殊情況可設專職副秘書長1名。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部門考察后,由會長辦公會聘任,并報執委會確認。執委會確認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執委會不予確認,則需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后,報執委會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報執委會同意后,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
制度,接受會員執委會、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及負責財務、資產工作的商會和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四十三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5年10月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會員執委會。